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5號聲 請 人 姚秀燕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蘇淑櫻等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訴訟:
一、系爭提存金仍屬被繼承人蘇維淇之遺產,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於公同共有關係解消前,無從分割共有物。請查明是否應先向本院家事法庭請求分割遺產或變更本件請求。
二、如仍要請求分割共有物,則本件應先經調解,聲請人應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並應附具與相對人人數相同之起訴狀繕本,俾利送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