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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4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426號原 告 姚秀燕被 告 蘇郭葉

蘇榮基蘇榮錫

蘇榮昌蘇淑麗蘇淑櫻蘇鏡堂蘇芳儒蘇星益李錫金李源鐘李萍鐘李睿鐘李盈鍾李雪貞李麗貞

蔡蘇秀珍

蘇秀鸞鄭蘇秀足

姚榮欽鍾淑慧

姚琮文姚志勳徐巍凌徐凡舒徐譽娉姚秀娥上列原告與被告蘇郭葉等27人間分割提存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記載「新臺幣1,222,498元」係提存物金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按原告之應繼分比例所得受分配之金額為準。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①兩造全體就新竹縣○○市○○段00000地號土地公同共有15/90所由生之被繼承人姓名、身分證字號及死亡日期;②被繼承人之繼承系統表;③兩造全體之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④各繼承人之應繼分比例;⑤被告徐巍凌、徐凡舒、徐譽娉為何與附表編號24「姚純貞」不同。⑥原告並應按提存物金額乘以原告之應繼分比例,計算出原告所得受分配之金額(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裁判費。原告若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分割提存金
裁判日期:2025-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