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42號原 告 玉山光電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雅芳訴訟代理人 蕭奕弘律師
張岑伃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成家照明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起訴所檢附郵政匯票缺發票人印章業已退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玖萬壹仟零參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貳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