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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5號原 告 陳榮裕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被 告 洪清火上列原告與被告洪清火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9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90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裁判日期:2025-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