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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6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67號原 告 黃友嘉訴訟 代理人 丁映圻律師被 告 仁隆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邱清福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投資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4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9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