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75號原 告 蘇繼棟被 告 蘇繼鴻
温俊法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繼鴻 、温俊法間確認所有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共為新臺幣(下同)5,757,600元(即門牌號碼新竹市○○路○段000○000○000○000號及新竹市○○街000號房屋,依序之房屋課稅現值742,500元、1,243,000元、1,186,700元、1,306,900元、1,278,500元之加總,等於5,757,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8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