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88號原 告 邱建雄訴訟代理人 蘇毓霖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周鉉惟間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仟壹佰陸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拾萬捌仟伍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