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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98號原 告 宋文卿訴訟代理人 陳玉芬律師被 告 禾寅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佳泓被 告 禾寅夢想城3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希樺被 告 范綱州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二、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及預估:①就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之請求內容,即修繕「客浴公用管道間之冷氣排水管瑕疵」,所需之修繕費用金額,並以上開預估之修繕金額,加上②原告「訴之聲明」第三項之請求金額新台幣(下同)3萬元,其合計之金額,作為該二項聲明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計算該二項聲明所應繳納之裁判費數額,並再加上③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之非財產上請求之裁判費4,500元後,為本件原告應補繳之裁判費數額,並於本裁定送達原告7日內補繳完成,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