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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04號原 告 曾香梅

王瑜密王瑜國

王瑜敏被 告 大騰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富正被 告 啟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永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4年4月28日以114年度補字第504號裁定核定暫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嗣原告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提起抗告,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4年度抗字第1311裁號定抗告駁回確定。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805元,至原裁定誤將原告王瑜密列為被告,顯係誤植,不影響本件訴訟費用數額之計算。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