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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2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21號原 告 李宥儒

周子翔被 告 柯韻文 住○○市○里區○○里00鄰○○○路0 0號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0萬8,90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2,2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裁判日期:2025-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