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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5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24號原 告 好運通食材通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麗檀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曾聲請對被告范永福、高儀雯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儀雯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陸萬捌仟捌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仟柒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仟貳佰壹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5-0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