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25號原 告 羅乃琳被 告 劉芸芸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芸芸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參拾陸萬零伍佰參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貳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