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0號原 告 林順德被 告 李金田被 告 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新竹科學園區管理局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時效取得農育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永佃權、農育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聲明:一、確認原告就被告所有之系爭寶山鄉雙龍段238、238-1至238-5地號土地(重測前為238地號土地)有時效取得農育權登記請求權存在。二、被告應容忍原告向地政機關辦理時效取得農育權登記。依卷內資料查無兩造間就系爭土地有租金之約定,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以承租土地面積×申報地價×10%×15計算,租金及地價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依前揭規定,其1年利益之15倍並未超過地價,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85,93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2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原告並應提出被告李金田、受告知人鄭連㨗之最新戶籍謄本、除戶謄本、或其全部繼承人之之最新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並查明其繼承人是否有拋棄繼承。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高嘉彤附表:
新竹縣○○鄉○○段000地號土地 租金【計算式:92㎡×1,000元/㎡×10%×15=138,000元】, 地價【計算式:92㎡×9,000元/㎡=828,000元】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租金【計算式:115.25㎡×1,000元/㎡×10%×15=172,875元】,另地價【計算式:115.25㎡×9,000元/㎡=1,037,250元】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租金【計算式:498.83㎡×1,000元/㎡×10%×15=748,245元】 地價【計算式:498.83㎡×9,000元/㎡=4,489,470元】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租金【計算式:560.42㎡×128元/㎡×10%×15=107,601元】 地價【計算式:560.42㎡×1,300元/㎡=728,546元】 新竹縣○○鄉○○段00000地號土地 租金【計算式:80.05㎡×160元/㎡×10%×15=19,212元】 地價【計算式:80.05㎡×1,300元/㎡=104,065元】 138,000元+172,875元+748,245元+107,601元+19,212元=1,185,9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