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538號原 告 張志溫訴訟代理人 林殷竹律師被 告 謝懿如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請求車籍變更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註:請以系爭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於民國114年4月14日起訴時市價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王佳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黃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