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41號聲 請 人 黃標松上列聲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者,免徵聲請費;1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元者,徵收1,000元;1,000,000元以上,未滿5,000,000元者,徵收2,000元;5,000,000元以上,未滿10,000,000元者,徵收3,000元;10,000,000元以上者,徵收5,000元。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調解之聲明為:侵占池塘私設道路,阻斷溪水,池塘內種菜等。請求恢復原狀,還原池塘供大家使用。池塘為新竹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等語。而新竹縣○○鎮○○段00000○00000地號土地,於聲請調解時之公告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470元,面積依序為3,841平方公尺、427平方公尺,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故前揭標的價額為2,005,960元(計算式:470*(3,841+427)=2,005,960),應徵聲請費2,000元。茲依首揭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郁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