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1號原 告 鍾佳安被 告 梁芥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汽車所有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汽車所有權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院前函命原告補正系爭車輛之購買日期、價格及單據,原告未為補正,本件參酌與系爭車輛同車型、相近年份之車輛於網路上之價格(列印資料見本院卷),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1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確認汽車所有權
裁判日期:2025-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