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58號原 告 林合錦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
葉怡君律師被 告 林合鴻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確認優先承購權存在等事件,前經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元106,800元,已繳納3,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03,8
00 元,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