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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6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被 告 詹仕戎上列當事人間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履行保證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71萬2,481元(計算方式如附表,本案繫屬日為民國114年3月21日,故利息、違約金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至本案繫屬日之前一日),應繳裁判費56,7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6,224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附表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項目1(請求金額240萬1,277元) 1 利息 114年1月3日 114年3月20日 2.7% 1萬3,677.41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3日 114年3月20日 0.27% 817.09元 小計 1萬4,494.5元 項目2(請求金額200萬1,063元) 1 利息 114年1月3日 114年3月20日 2.7% 1萬1,397.84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3日 114年3月20日 0.27% 680.91元 小計 1萬2,078.75元 項目3(請求金額28萬1,741元) 1 利息 114年1月3日 114年3月20日 2.9% 1,723.64元 2 違約金 114年2月3日 114年3月20日 0.29% 102.97元 小計 1,826.61元 合計 471萬2,481元

裁判案由:履行保證債務
裁判日期:2025-09-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