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75號原 告 許媺衡上列原告與被告宸譽建設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需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合計為新臺幣5,493,1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