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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0號原 告 羅桃妹被 告 高媛恩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主張兩造間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無效,而聲明被告應將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且回復登記予原告等語,而兩造間就系爭土地買賣契約之價金為新臺幣22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1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日期:2025-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