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85號原 告 金寶隆電氣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温吉祥被 告 全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志偉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0,0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14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44,64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