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3號原 告 李旺樹被 告 陳阿秀
新埔鎮公所法定代理人 范家禎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阿秀、新埔鎮公所間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