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07號原 告 吳銘聰訴訟代理人 胡林凱律師被 告 金祥工程行
葉文祥邱振榮林洂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64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2,5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5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