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20號原 告 晴洋行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威利訴訟代理人 陳威名被 告 楊尚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審民事訴訟事件,及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案件,專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侵害智慧財產權有關財產權、人格權爭議之侵權爭議事件,為智慧財產民事訴訟事件,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及第4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3條第3款規定在案。再依司法院依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4款規定,所頒布司法院指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之智慧財產事件,不當行使智慧財產權權利所生損害賠償爭議事件,指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另參酌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1條立法意旨,為使智慧財產之民事訴訟事件能集中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所定程序審理,除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5條所定合意管轄或擬制合意管轄之情形外,普通法院就智慧財產民事事件,應將之裁定移送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二、經查:
㈠、原告起訴主張略為:原告前於111年間規劃赴非洲馬達加斯加共和國拜訪供應商時,併製作公司紀錄片(下稱系爭紀錄片)供日後形象宣傳之用,被告為職業攝影師,於知悉後即頻頻向原告公司總經理陳威名(下逕稱其名)自薦,兩造方於112年2月間訂立商業攝影承攬契約,並約定由被告自費同往拍攝。未料被告竟將陳威名所提供之系爭紀錄片腳本相關相片與錄影資料(下合稱系爭腳本資料),於重製後公開於被告個人之粉絲團「蟹蟹指教studio」,致系爭紀錄片於完成並公開前,系爭腳本資料即提前曝光;被告復有未經原告同意,即逕行「改作」原告置放於YouTube之正版系爭紀錄片的行為,除不法盜用影片外,且擅自使用原告公司標章之著作權、冒用原告名義於網路上公然播放,綜上均已侵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及陳威名之著作人格權。被告尚另有違反營業祕密法之行為,容後補陳。又因原告就被告上開侵害行為不易證明實際損害,請法院依法酌定賠償額,原告就前為被告代墊之相關費用,及侵害原告著作權及營業祕密所致生之損害,先為一部請求等語,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㈡、依原告上開主張,乃屬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第3條第1款所定智慧財產權益所生民事訴訟事件,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