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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6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26號原 告 東昱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美訴訟代理人 方志偉律師被 告 承泰消防設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嘉誠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承攬報酬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0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

3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案由:返還承攬報酬等
裁判日期:2025-0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