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630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訴訟代理人 萬世豪被 告 崔展富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3,352元(含本金560,720元,計至起訴日前一日已發生之利息11,842元、違約金79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7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凃庭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