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2號原 告 朱冠羽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賴邵軒律師被 告 陳冠宇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件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證一內容核定為700萬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證一內容核定為1,400萬元,訴之聲明第三項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8萬6,728元,共計2,118萬6,7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萬6,972 元,已繳3,000元,應補繳213,972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並具狀提出被告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