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55號原 告 張孝評上列原告與被告郭品禎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被告給付損害賠償金額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20,20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571元。而原告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以起訴狀附件一所列方式,連續一日在中國時報、聯合報刊登本案判決書全文;第三項請求被告應以起訴狀附件二所列方式,在名稱為「Sforza Kuo」之臉書帳號刊登本案判決書全文,應分別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故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共計2萬9,571元(20,571元+4,500元+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2萬8,16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