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89號原 告 黃翊嘉
黃翊瑄黃詩庭黃昱儒黃雍原上列原告與被告展星商業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3,457,8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2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