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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79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94號原 告 林瑞鳳

林修禾

林勝煌

林金城

林傑民

林昆明林瑞雲林瑞珠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被 告 田明盆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32,202元(計算式:面積3,593.6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948元×被告名下應有部分76/120×原告請求移轉登記應有部分共3/4=5,032,2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凃庭姍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裁判日期:2025-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