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719號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被 告 陳皇裕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曾聲請對被告陳皇裕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肆仟貳佰玖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玖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參佰玖拾元。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