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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877號原 告 陳彬蔚上列原告與被告陳佳志間因遷離房屋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應先經調解,惟原告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調解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訟,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遷離房屋
裁判日期:2025-0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