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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79 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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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姿禎游雅婷共同訴訟代理 人 蔡健新律師被 告 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汶宗被 告 巨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桂花被 告 順昇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信男上列原告與被告德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巨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順昇營造有限公司間修繕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參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陸仟陸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修繕房屋等
裁判日期:2025-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