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83號原 告 劉邦熾
劉國濱劉邦樑劉得順劉得台劉睿祥劉康年劉双有劉禮浩劉得基劉志强劉康男劉康琦劉康廷劉得星被 告 劉邦相
羅仕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購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陸佰零伍萬貳仟伍佰壹拾元。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捌佰貳拾捌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又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亦有明文。是當事人請求雖屬不同訴訟標的,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復按債權人代位債務人對第三人起訴,係以債務人與第三人間之債權債務關係為訴訟標的,至債權人基於對債務人之債權所取得之代位權,僅涉及代位訴訟當事人適格之要件,而與訴訟標的無關。是以代位訴訟之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人間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312號裁定意旨參照)。末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交易價額,應以市價為準。不動產如無實際交易價額,當事人復未能釋明市價,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以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依據。土地公告現值係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逐年檢討、調整、評估之結果,法院若未命鑑定該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自得以原告起訴時該土地當期之公告現值據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之參考(最高法院113年度台抗字第3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㈠原告訴之聲明為:1.確認被告對於原告與訴外人郭義樹間有
關新竹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之買賣契約之優先承購權,均不存在。2.確認被告就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6,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贈與債權行為,及於113年5月21日所為以贈與為原因之移轉登記物權行為,均無效。3.被告羅仕典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6經新竹縣竹北地政事務所於113年5月21日以贈與為原因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以塗銷。4.被告羅仕典應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16,移轉登記予被告劉邦相等語。又系爭土地面積為789.47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3,000元;原告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如附表編號1至17所示,合計15/16;被告劉邦相原為系爭土地共有人,應有部分1/16,嗣被告劉邦相以與被告羅仕典間於113年5月7日之贈與為原因,於113年5月21日將該所有權應有部分1/16辦理移轉登記予被告羅仕典完畢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地籍異動索引在卷可考。
㈡前揭聲明第1項部分,原告請求確認被告之優先承購權不存在
之範圍,應為被告得否行使優先承購權之部分,即原告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15/16,故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5/16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計算。
㈢前揭聲明第2項至第4項部分,原告係依民法第242條、第767
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且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故依前開說明,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1/16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
㈣準此,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系爭土地所有權全部(計算式:1
5/16+1/16=1)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核定為26,052,510元(計算式:789.47*33,000=26,052,51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9,828元。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第2項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徐佩鈴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 1 原告劉邦熾 3/24 2 原告劉國濱 1/24 3 原告劉邦樑 1/24 4 原告劉得順 1/16 5 原告劉國濱 1/32 6 原告劉邦樑 1/32 7 原告劉得台 1/8 8 原告劉睿祥 1/16 9 原告劉康年 25/1,000 10 原告劉双有 1/16 11 原告劉禮浩 1/16 12 原告劉得基 49/720 13 原告劉志强 49/720 14 原告劉康男 49/2,160 15 原告劉康琦 49/2,160 16 原告劉康廷 49/2,160 17 原告劉得星 1/16 18 被告羅仕典 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