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92號原 告 劉國光訴訟代理人 曹孟哲律師
楊雅勻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竹林別莊管理委員會間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4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008元,扣除已繳納之5,000元,仍應補繳11,0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魏翊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