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7號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佳怡、詹紫庭間返還消費借貸款等事件,被告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起訴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加計起訴前之利息及違約金為新臺幣112,9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60元,扣除支付命令已繳之新臺幣500元,應補繳新臺幣1,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致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魏翊洳

裁判日期:2025-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