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16號原 告 石如娜訴訟代理人 李哲賢律師被 告 泓業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許宏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之返還定金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66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