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3號原 告 謝果真訴訟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被 告 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趙士銘

一、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79,795元(含本金及起訴前之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4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原告應提出被告資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哲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