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42號原 告 王帥訴訟代理人 洪玉珍被 告 海德堡一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王婉儒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規約無效等事件,經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更正後之第一項聲明、第二項聲明、第三項聲明(見竹簡卷第119頁)各自獨立,應併算其價額,且三項聲明均非屬身分或親屬關係,為因財產權涉訟,又三項聲明所受利益客觀價值均不明確,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分別以165萬元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49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415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