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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45號抗 告 人 王祥瑞相 對 人 白景文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10日以114年度補字第945號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2,643元,並諭知逾期未補繳,即駁回起訴。嗣抗告人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114年11月11日以114年度救字第3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業據本院調取114年度救字第35號訴訟救助案卷核閱屬實,本院未及審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裁定命抗告人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裁判日期:202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