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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55號原 告 王陽東被 告 謝馥禧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喪失優先購買權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5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蔡孟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書 記 官 白瑋伶

裁判日期:2025-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