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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80號原 告 黃戎慈被 告 黃錦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參佰玖拾元,並補正起訴狀上被告黃錦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貳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又原告未於起訴狀上載明被告黃錦枱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致無法送達文書,於法不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二、爰依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日期:2025-0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