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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96號原 告 王吳金訴訟代理人 李律民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家敏間因撤銷贈與等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0款規定,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然原告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聲請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聲請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彭淑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鄧雪怡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