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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2號原 告 杜翁琳道訴訟代理人 曾彥峯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杜唯詠(原名杜燕齡)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陸萬柒仟捌佰玖拾肆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院前以113年度補字第752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54,716元(本院竹司調卷第29頁),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894元,扣除原告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尚餘67,894元(計算式:70,894-3,000=67,894)未據繳納,核與首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爰定期命原告依主文所示內容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子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郁筑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裁判日期:2025-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