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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0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08號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被 告 賴曉卿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賴曉卿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壹拾肆萬捌仟捌佰捌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書 記 官 黃志微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