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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補字第 92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924號原 告 涂宏誌被 告 賀冠智上列原告與被告賀冠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陸佰參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林南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裁判日期:2025-07-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