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親字第27號原 告 甲○○法定代理人 乙○○訴訟代理人 林佳怡律師被 告 丙○○上列當事人間否認推定生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8月21日下午1時50分,在本院第25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然因被告尚有應送達之居所未經合法送達,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徐婉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毓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