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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13號聲 請 人 謝榮軒相 對 人 吳忻玲

温子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忻玲、温子毅間請求撤銷贈與行為等事件(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677號),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未據繳納聲請費。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或撤銷許可登記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楊明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裁判日期:2025-1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