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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114 年訴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3號聲 請 人 何啟金

鄧玉蘭

范光能

范家綸范家銘陳隆禎張興坤劉守裕嚴淑玲曾增鑑

何平李瓊汶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63號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

裁判日期:202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