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訴聲字第8號聲 請 人 羅桃妹相 對 人 高媛恩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裁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6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聲請人就本院114年度補字第680號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登記,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潘韋廷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陳佩瑩